涉外申请中对软件领域的硬件装置的保护
2023-10-18 作者:嘉权知识产权 浏览量:271次
很多外国专利局对超出额定数量的权利要求或独立权利要求有相应的额外官方费用,使得涉外专利代理师在为申请人布局海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时,还需结合申请成本来考虑该保留哪些权利要求。例如,根据申请人的专利保护和成本预算的综合需求来考虑删减一些从属权利要求甚至独立权利要求。
在软件领域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往往有多侧的专利保护需求,例如同时保护多侧中每一侧的方法、虚拟装置、硬件计算装置、存储介质、程序产品等。而对于硬件计算装置,其保护范围与其他装置或产品类权利要求是否重复呢?本文将结合各类权利要求的特点和成本考虑,通过若干实例来介绍硬件计算装置的权利要求布局的策略。
1)实体装置vs虚拟装置
虚拟装置,如:“(虚拟的)模块/单元/装置A,用于/配置为执行(功能性的)步骤S1”。
在美国申请中,由于美国专利法中35 U.S.C. § 112条款对Means Plus Function(MPF)的定义和考虑类型,一般可优先删除虚拟装置权项。
而在欧洲及其他大部分国家,当装置未含有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硬件改进时,虚拟装置与实体装置只能保留其一,因为其两者保护范围均由功能限定所支撑并且实际重叠。考虑到本申请可能同时存在美国同族申请,此时也可优先删除虚拟装置权项。
2)通用计算实体装置vs存储介质
存储介质的其中一种典型写法为:一种(非易失性)存储介质,所述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
通用计算实体装置的其中一种典型写法为:一种用于M的装置,包括:处理器和用于存储计算机程序的存储器,当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使得所述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
对比上述两类权利要求可发现,其均含有用于存储计算机程序的存储器/存储介质。那么,在考虑潜在侵权人均使用非易失性物理介质作为存储手段的前提下,存储介质的侵权取证是否更容易呢,因为仅需保全如位于本地或远程的存储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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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机终端作为侵权产品为例:
当以存储介质独权来维权时,可能需向法官证明,设备上哪颗芯片存储了用于执行方法的计算机指令/程序,如果是128+128=256g的双存储器件组合,就可能不容易证明了。对于网页端执行脚本的情况,还可能该程序仅临时存储于易失性的运行内存内,这样非易失性存储介质独权甚至覆盖不了这样的侵权场景。
当以电子装置来维权时,很可能只需证明该程序在电子装置上运行即可,无需证明程序存储于哪颗芯片。
根据一些欧美代理人介绍,在上世纪末,(非易失性)存储介质权项的写法比较流行,其中一个原因是当时(非易失性)存储介质很适用于保护使用光盘或U盘来存储软件产品。另一方面,通用计算实体装置的侵权赔偿金额可能更大,因为同时含有处理器和存储器的整机销售价格很可能更高。因此,建议权利要求应尽量与侵权技术/产品/场景对应。
3)纯逻辑硬件装置 vs 通用计算实体装置
通用处理器+程序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优或唯一方案。在一些技术应用场景下,可替代由计算机程序(运行于能执行通用计算的常规处理器,包括但不限于CPU、GPU等)所实现功能的专用的或定制的纯逻辑硬件,能表现出至少接近于上述通用计算处理器+程序的性能,即一些逻辑硬体器件能够实现原来有程序代码所实现的逻辑功能。例如,可由擅长于并行处理的专用神经网络芯片,如谷歌的定制的TPU(Tensor Processing Unit,张量处理器),或者如我国寒武纪研发的定制的NPU(Neural-network Processing Unit,神经网络处理器)来运行AI的训练或推理;可由定制的DSP来实现视频编解码;可设计一套定制的门电路来执行原来由程序实现的逻辑;可由可编程逻辑器件(PLD)来实现一些复杂算法等。因此,由纯硬件特征限定的装置权项可以作为方法、通用处理器+程序、存储介质等权项的有益替代或延伸,以尽可能覆盖可能的侵权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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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纯逻辑硬件的权利要求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执行如权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的控制器/处理器/逻辑处理电路。
An electronic apparatus comprising a controller/processor/logic processing circuit which perform the method of claim X.
一种被配置成执行如权利要求x所述的方法的电子设备。
An electronic apparatus configured to perform the method of claim X.
请留意,上述示例的撰写的权利要求并不能保护通用计算处理器+程序装置,因为仅靠通用计算处理器本身很可能并不能实现方法的功能,即可能被至少一些国家的审查员认为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4)说明书对纯逻辑硬件装置权利要求的支持
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以及具有优先权的通过巴黎公约的直接专利申请而言,说明书本身需具备对纯逻辑硬件装置权利要求的支持。
对于定制的门电路设计,若说明书中未记载对应的实施例,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清楚其应当是如何实现的,这将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诺基亚诉上海华勤通信)。因此,若需要撰写与该方案对应的装置权项,建议在说明书中撰写具体的实施例作为支持。
对于基于可编程逻辑器件,若说明书中未记载对应的实施例,但通过一些套话记载了其实施的可行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可能清楚其应当是如何实现的,例如利用近年开始广泛使用的基于硬件描述语言(HDL),其可在一些标准化的纯硬件或软硬结合的环境中采用与纯软件相近的硬件编程手段来实现。因此,若需要撰写与该方案对应的装置权项,建议在说明书中至少撰写对应的硬件环境作为支持。
上述的介质+程序 / 硬件+程序 / 纯逻辑硬件的权利要求都有可能让专利所有者便于确定实际的侵权者,从而大大提高了专利的用处。对于当前纯软件的实施方式,发明人除了可清楚该方法可在计算机环境中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也可额外考虑在未来的专利保护期内,该方案可替代地由非通用计算的硬件环境中实现。
因此,可根据实际的侵权场景和可能的设计方案来具体布局权项,从而为申请人在有限预算内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本文仅作为参考而并非唯一或穷举。上述示例仅用于说明目的,而并非实际的撰写结果。实际的具体案情可能比本文的示例更复杂,考虑的额外因素更多,专利代理师应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技术方案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