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7 作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526次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强化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或资助: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孵化器管理机构。
(二)在本区注册登记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三)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四)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区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可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相关资助。
(五)依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外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在区内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或派驻其他形式工作机构,有5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可申请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相关资助。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实施工作。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期为2年,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综合评定,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建设期内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家培育中心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予以扶持:
(一)获得国家和省、市专利奖、商标奖的,按照国家级100%、省级70%、市级50%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二)新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三)对新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每件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六条 地理标志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农产品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第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每单保费的6%给予扶持,每张保单最多扶持30万元。本条款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给予扶持:
(一)获评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获评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科研院所、孵化器,一次性投入2万元以上购买具有自主品牌的专利或商标数据库、检索及管理系统(或账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科研院所、孵化器每年最高资助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小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按实际发生托管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1万元、最多扶持3年。
第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计划3年内引进各类知识产权人才60名。经遴选,对本区新引进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按其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80%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
(一)参与遴选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外籍人员需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
3.拥有1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经历,其中3年以上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全球著名企业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经历,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且正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4.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80万元。
(二)参与遴选的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3.拥有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经历,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实务能力,在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4.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40万元。
享受补贴期间,所购房产产权发生变更的,须退回相关补贴。已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可由一方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具有其他国家专利代理资格的外国人,通过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对所在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且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按10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按7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按50%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部门多项资助或扶持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配套资助或扶持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单个项目所获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资助:
(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投资、预警分析、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应急援助、知识产权纠纷咨询、调解等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提供服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服务机构扶持,单笔最高扶持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200万元。
(三)对新入驻中新广州知识城知识产权服务园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5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30笔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
(四)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单个品牌机构仅对一家子公司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建设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全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品牌指导、咨询、培训、预警监测、运营等公共服务。对于新建的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个公共服务平台支持50万元。
(二)支持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公共服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家保护工作站支持10万元。
(三)支持建设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为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咨询、专利分析等公共服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工作站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家服务工作站支持5万元,最多支持3年。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器管理机构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予扶持:
(一)鼓励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经评定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扶持5万元。
(二)鼓励孵化器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及园区发展需求组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布局项目。项目为不少于20家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单个孵化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三)对孵化器孵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按照国家级5000元/家、省级3000元/家、市级1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扶持。
第十九条 每年对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含版权社会团体)给予经费扶持: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30万元:
1.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2.按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版权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3.年度举办知识产权类活动不少于10次(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
4.高价值专利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或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会员企业不少于15家。
5.引领行业发展,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版权主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动态分析或政策建议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10万元:
1.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2.按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版权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3.年度举办知识产权类活动不少于2次(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二十条 其他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情形:
(一)为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管理和相关软科学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孵化器知识产权创造、推动粤港澳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及其他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三)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
(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六)在区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文件要求,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
(二)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失效的商标。
(三)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五)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六)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七)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八)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九)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的兑现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模式办理。区政策兑现部门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助和扶持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扶持申请条件的企业,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关扶持的应当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扶持的应当在取得相关文件后9个月内提出。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每个季度定期集中申报一次;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后9个月内提出。
(三)符合本办法其他资助及扶持申请条件的单位,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办事指南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另行编制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弄虚作假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要求受扶持单位退回获得的扶持资金,对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知悉。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0〕23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0〕23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